去年彰化一男子,趁女性內衣特賣會,偷摸一女子胸部達十秒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,然而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襲胸時間短暫,不足引起被害人性慾為由判決無罪,引起社會嘩然。日前彰化一名廖姓男子強行「舌吻」前妻13歲的女兒5秒鐘,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,但彰化地方法院3位已婚女法官認為,5秒「非常短暫」,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,判決無罪,再度引起婦團抗議。這兩案判決的爭議點?判決背離人民對法律的期待?無法引起性慾法官如何認定?判決後遺症?
日前一名家住彰化的葉姓女子到台中搭電梯時,遭色狼摸臀,她喝止要求道歉,沒想到對方竟說,我又沒摸超過5秒,法官會判無罪,這是彰化地方法院之前判襲胸漢、強吻案等無罪所引發模仿犯罪效應?針對此事件,婦權運動團體痛批法官缺乏性別意識,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也有謬誤,法官需要在性別意識上加強教育?司法實務界應改革,捨棄落伍法律見解?
面對襲胸、摸臀、強吻等事件,民眾應採取救濟的方法?法律適用上是否由刑法「強制猥褻罪」改為性騷擾法中「強制觸摸罪」比較適切?
雲林又出現洗門風的習俗,繼去年男子市場下跪之後,這次是一名印尼籍配偶阿珠。因為亂說話搬弄是非,被要求必須連三天請吃檳榔和香煙洗門風。這種風俗算是私刑?法治社會下為何出現?背後意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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